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救助法第三十四条明确:“国家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必要的照护服务、生活服务、关爱服务等。”这是草案一审后,结合征求意见新增的条款,既反映困难群众对服务类救助的迫切需求,也标志着我国社会救助从物质兜底转向服务赋能的新阶段,是救助方式的重大创新。
我国的社会救助以最低生活保障为起点,逐步拓展至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领域,已形成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覆盖全面、分层分类、综合高效的社会救助格局。传统救助以现金、物资为主,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解决其面临的就医、安居、上学、就业等具体问题为导向,缺乏对个体发展能力、心理疏导与社会融入的系统性支持。服务类救助则通过专业社工介入、家庭照护支持、心理疏导、职业技能培训等方式,助力“人的发展”,补上了社会救助体系的一块“短板”,推进社会救助实现从“保生存”向“促发展”的功能跃升。
服务类社会救助以落细落实各项兜底救助政策、稳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为前提,打造形成“物质+服务”的综合救助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说,服务类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补充,而非主体保障。若基本生活保障缺位,住房、医疗、教育等刚性民生难题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单纯开展服务类救助便缺乏现实根基。因此,“服务”不是“兜底”的具体选项,而是“兜底”之后的增项,旨在回应低收入群体在生活自理、社会融入、心理支持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提升其生活质量和发展能力。
服务类社会救助的重点内容涵盖照护服务、生活服务、关爱服务三类服务。照护服务主要解决失能、半失能人员或独居、空巢老人无人照料的问题,包括日常看护、康复训练、就医陪护、健康监测等;生活服务主要为困难群众解决家务料理不便的问题,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四助”服务,以及代办代购、环境改善等;关爱服务主要解决生活孤寂、社交疏离的问题,包括定期探访、心理慰藉、情感支持、促进社会交往等。具体实践中,各地应结合实际需求,建立服务类救助清单,进一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主体以及服务评估等,实现精准识别、按需供给、动态调整。服务类救助仅提供给有需要的困难群众,并非所有困难群众都能享受。比如,生活能够自理、社会支持网络健全的低保对象,一般不纳入服务类救助范围;而失能老人、困境儿童、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体,则是重点服务对象。
服务类社会救助的供给方式是多元的,包括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承接、社区志愿服务参与以及邻里互助等多种形式,这与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主要由政府直接提供有所不同。从各地实践看,政府购买服务是主渠道,这主要由服务类救助的专业属性决定。无论看护照料、“四助”服务,还是心理疏导、社会融入等,都要求服务提供者具备相应资质与专业能力,如持证社工、康复治疗师、心理咨询师等。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等方式遴选专业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实施全过程监管,能够确保服务质量可控可溯。服务类救助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民政部门要积极构建救助服务网络,协同各方资源,丰富服务供给;要强化工作阵地建设,为组织实施救助服务提供平台支撑;要建立健全多渠道资金保障机制,推动服务类救助工作持续有序开展。
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是服务类救助最重要的专业力量,其专业理念、方法与技巧为服务类救助实施提供了专业支撑和实践保障。社会救助法第五十五条对此作出了明确指引。各地要积极培育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发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完善职业资格和薪酬待遇制度,不断壮大社会工作专业人员队伍,特别是要建好用好基层社工站,依托其打造服务类救助实体化运作机制,为困难群众提供有温度、可感知、可持续的救助服务。
(作者杨荣系北京工业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中国社会报、中国社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