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四川省崇州市一名女童被烈性犬咬伤后,家属进行网络筹款,因筹得的款项远超治疗费用,导致筹款的正当性颇受质疑,最终筹款平台承诺将未使用的所有善款全额原路退回。此事也引爆了公众对网络筹款的热议。
不可否认,近年来网络筹款越来越普及,也经常被曝出一些乱象,如虚构家庭收入、随意夸大筹款目标、筹款平台审核不严等,导致筹款的个人或筹款平台受到公众舆论的讨伐。为规范个人求助行为,前段时间再次征求公众意见的慈善法(修正草案)规定,个人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承担信息查验义务。
网络筹款也是社工协助服务对象筹集资金渡过难关的常用方式。社工在参与网络筹款过程中应当提醒并引导服务对象合理、合规、合法筹款,这既是对服务对象的保护,也是对社工的自我保护。那么,社工在协助服务对象进行网络筹款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笔者结合自身经验,从专业伦理、社会道德、法律法规、与利益相关方沟通等层面来谈谈。
专业伦理层面
在专业伦理层面,社工协助服务对象进行网络筹款时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二是服务对象自决。社工为服务对象提供了网络筹款的途径,并告知了网络筹款的相关风险之后,最终是否进行网络筹款,应该由服务对象及其家属自己决定。哪怕服务对象迫切需要资金,社工也不能自行为其进行网络筹款,否则容易“好心办坏事”。如有必要,建议社工在接案同意书中与服务对象约定相关筹款内容,注明服务对象同意事宜。
三是服务对象的隐私保密。在进行网络筹款过程中,社工需要做好服务对象隐私保密工作,避免对服务对象及其家庭造成二次伤害。网络筹款过程中难免要对服务对象的部分个人和家庭信息进行披露,但隐私信息的披露程度应该取决于网络筹款的最低需要,以及服务对象及其家属的接受程度。不能为了筹款的效果或公众的猎奇心态,毫无保留地披露服务对象的病情、遭遇、家庭信息等细节。
社会道德层面
社工协助服务对象进行网络筹款,需要符合社会道德以及公序良俗。
一方面,网络筹款要基于服务对象需求的迫切性。有经济困境的服务对象有很多,但并非都需要通过网络筹款来获得救助。社工可以鼓励服务对象先行利用政策内的医保、官方的救助和扶助政策、商业保险、家庭系统内的救助等方式来获得救助,若这些救助仍无法有效缓解其困境,再去寻求社会大众的援助。同时,网络筹款应该切实用于满足服务对象急迫、重要、合理的需求,而非仅仅为了提高其生活品质或满足其非紧急需求。譬如,有就业能力的人不工作,希望通过筹款来改善生活品质,这类筹款用途就是公众难以接受的。
另一方面,网络筹款要遵循目标合理性原则。筹款目标应根据服务对象所遭遇困境的程度,以及扣除赔偿、医保报销、政府救助等费用之后的自付金额进行合理设置。社工可以协助服务对象将所需费用的构成进行明确的公示。对于将来难以预计的费用,建议分批、分次进行筹款,避免一次设定过高的筹款金额,给公众造成“借机揽财”的错觉。
法律法规层面
在网络筹款过程中,社工作为协助筹款人,有义务提醒服务对象以及所在机构合法合规进行筹款。
一是确保募捐主体合法合规。慈善募捐是社工所在机构获得筹款的一种方式。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的资格。因此,如果以社工所在机构为主体为服务对象进行网络筹款,需要首先确保所在机构具有募捐的资格,或者与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方可进行。
二是如实申报个人信息。如实申报信息是进行网络筹款的基本要求。但不可否认,现实中一些筹款人或网络筹款平台工作人员为达到筹款目标,会隐瞒真实家庭收入、随意夸大所遭遇困境和所需筹款资金等。这种行为一旦被揭发,很容易导致公众对于筹款人、筹款平台以及协助筹款的机构或个人的质疑,甚至触犯法律法规。因此,作为社工,一方面要提醒服务对象须如实反馈家庭信息和困境,诚信、合理申报;另一方面,在以社工机构为主体进行筹款时,需要对服务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以及所遭遇的困境程度等进行审核。
三是规范使用善款。网络筹款所筹的善款应该用于解决服务对象的困境,有协议定向用途的应严格按照协议用途使用。社工要提醒、协助服务对象做好相关善款的签收、公示以及规范使用,确保相应的资金用途合理合法。另外,有时实际筹得的善款远远大于筹款的实际需要,对于剩余善款,社工也需要协助服务对象进行合理分配和处置。是将剩余善款退回捐款人还是捐赠用于其他公益事项,都需要明确告知公众。如果筹款人擅自将筹得的善款用于解决服务对象困境以外的用途,则不仅会损害公众对于网络筹款机制的信任,也存在非法挪用、占有资金的法律风险。
与利益相关方沟通层面
与社工提供的其他服务相比,为服务对象进行网络筹款具有传播快、影响面广、不可控等特点。因此,社工在协助服务对象进行网络筹款时,更要提高站位,做好各方的沟通和报备工作,提前预警各项不可控的风险。
一是与服务使用方沟通。网络筹款相比于传统的申请政府救助资金等方式,涉及的广度和影响大得多。社工为服务对象进行网络筹款,应先向用人单位报备。一方面,用人单位对于社工开展的服务具有知情权;另一方面,获得用人单位的支持,对于筹款细则的制订、资源链接以及筹款成效都有积极作用。此外,向用人单位报备,有助于提前预警网络筹款行为可能导致的不可控因素。
二是与当地民政部门沟通。在进行网络筹款时,如实填报服务对象家庭状况及收入是一项基本要求。如果服务对象是低保等困难对象,在网络筹款中获得民政部门开具的低保身份证明,对于顺利筹款会起到积极作用。社工仅靠自身无法准确地了解服务对象的真实收入,而加强与民政部门的沟通,能够尽量避免服务对象虚假填报家庭状况及经济收入情况,从而避免后续因筹款人提供虚假信息导致负面影响。
三是与相关资源方沟通。针对服务对象所遭遇的困境,可能会同时有多个组织或团体、个人等进行帮扶、救助,但这些资源往往没有很好地统筹和对接。社工可以在其中发挥资源统筹、对接作用,一方面承担个案管理者角色,及时了解各方帮扶资源,并为服务对象链接合适的资源;另一方面,动态了解服务对象需求程度,避免出现资源重复或过于集中的现象。例如,社工若了解到服务对象的资金需求已通过当地某个爱心人士或慈善组织的捐赠得到满足,那就需要与服务对象商定停止网络筹款,或者商定妥善处理多余善款。
作者:刘远超 彭柳燕
单位:东莞市展能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来源:中国社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