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及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要求,为切实保障收养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山东省民政厅开发了“山东省儿童收养信息系统”,于2017年7月1日起启用。
1、注册
搜索“山东省民政厅”网站并登录,打开“为民服务”栏,其中有收养类标示点击进入后,注册信息。注册完成,登录进入网站,并完善个人信息。
2、选定
可收养儿童信息于每月1日10:00-6日9:59、每月15日10:00-21日9:59公示,此时间段可通过系统左侧的“儿童信息公示”栏查看正在公示的儿童信息,需要注意的是,此时只能查看儿童信息,不能提交收养申请,若本期无可公示的信息,系统会自动提示“本期无公示信息”。
可收养儿童信息于每月6日、21日10:00通过信息系统发布。发布后,收养申请人可以申请收养一名儿童。申请方式为:在“发布申请儿童”栏内点击儿童照片打开儿童信息卡,再点击信息卡右上角的“提交收养申请”按钮,选定拟收养儿童。收养申请提交后,收养申请人由于自身原因主动放弃收养的,自放弃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收养申请。请认真确认收养意愿,谨慎选择被收养人。收养申请人放弃收养或经审查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已选儿童信息重新发布。
选定被收养人后,请关注系统内收养进程提醒,保持预留手机通讯畅通,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收养流程,以免贻误。
3、网上提交材料
收养申请人应当在选定意向儿童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提交,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收养。
4、初审
社会福利中心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即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养申请人证件和证明材料提交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初审。经初审合格,收养申请人应当接受收养能力评估。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向收养申请人发送《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
5、收养能力评估
对收养申请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评估。收养能力评估内容包括收养申请人以下情况: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情况、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社区环境等。通过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情况等进行全面调查,从而对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做出综合评定。
6、融合期调查
经收养能力评估合格的,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应当进行收养登记前融合,融合期不少于30日。送养人与收养申请人应当签订《融合期临时抚育照料协议》。
7、收养登记
经综合评估合格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签订收养协议,在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来源:中国儿童福利、兰山民政